规章制度

休假管理制度

为规范休假,健全考勤管理,使休假有据可依,结合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
一、法定节假日11天

假别

元旦

春节

妇女节

清明节

劳动节

端午节

中秋节

国庆节

天数

1

3

0.5

1

1

1

1

3

备注

具体放假时间以公司办公室通知为准,妇女节仅限在职女职工。

二、公休日原则周六、周日可轮休一天.

由于行业的特殊性,集团规定每月休息4天,法定节假日假期天数在当月中增加休息天数,原则上当月的假期当月休完,无特殊情况不延至下个月,当月休不完延至下个月的,必须部门经理批准,一律不准提休。

三、个人请假休假

1、员工休假,按程序签批后,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。

2、员工请假不超过1—2天(含2天)的,由科室负责人同意,部门经理审批,3天以上由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,报集团分管副总批准。部门副经理、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所有请假由董事长批准。

3、因事请假,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,特殊情况,经集团董事长批准的,可适当延长,事假无薪。

4、当月请10天以上(不含10天)的,人力资源部收到报集团分管副总或董事长批准的请假条时,当月工资暂不发,待返回上班时再行发放;当月的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,工资中不再重复扣减个人缴费部分(除产假、工伤外)。

5、病假超过15天以上(不含15天)的,根据病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、当月绩效,保险全额自付。

6、事假  根据事假天数扣除基本工资的1.5倍。

7、旷工  根据旷工天数扣除基本工资的3倍。

8、返回后,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,否则视为旷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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